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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三、调解
清收不良贷款时,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可依据《调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诉前向债务人所在地调解会就催收贷款纠纷申请调解,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员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和请求听取借款人及担保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偿还贷款。
调解会*调解员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终达到清收不良贷款之目的。
关于债权催收公告的判决书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七、申请支付令
1、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2、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条件: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其二必须是要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贷款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款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不论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终止,这时申请行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收取贷款本息。
关于债权催收公告的判决书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六、以物抵贷
清理不良贷款中,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贷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必须依据法律和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办事,除考虑到协商收贷要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物抵贷的手续合法性,借款人抵贷物资的权属应清楚明晰,借款人对抵贷物依法享有处置权,严禁接受权属存在重大瑕疵或无任何法定手续资产如辆等资产抵贷。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贷行应按管理权限经过审批同意,并签订抵贷协议,以物抵贷协议必须经所在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查。
关于债权催收公告的判决书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催收公告,我们先从公告送达说起。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由于公告送达通过在相对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对人获知公示内容,与直接通知相对人具有较大差别,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文书,而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如此处的催收公告),则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闽台地区民法*97条规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法院的两个**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张做出了特别规定。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二条)*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法院十二条**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的证据。可见,只有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张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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