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以上的媒体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催收公告,我们先从公告送达说起。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由于公告送达通过在相对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对人获知公示内容,与直接通知相对人具有较大差别,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文书,而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如此处的催收公告),则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闽台地区民法*97条规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法院的两个**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张做出了特别规定。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二条)*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法院十二条**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的证据。可见,只有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张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五、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催收公告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省级报纸杂志等媒体将债务人(担保人)借款担保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催收方法。商业银行报纸公告催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全债权。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二是惩戒违约方。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报纸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或电话等信息的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行为,加强监督和引导,促使违约单位或个人改正其行为已成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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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发送本利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在回执上签名,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和依法确定债权额度的非诉讼法律行为。采用该方法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催收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载明借款人(保证人)偿还贷款的限期。
二是对于采用直接送达催收通知单方式的,律师应当注意收集直接送达证据,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并做好工作记录,借款人不在住所的,应在住所地对催收人员及催收通知单拍照以固定催收证据。
三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具体方法可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特快专递“文件名称”和特快专递回执上载明“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单”字样。
四是当借款人可能拒绝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名时,可采用对帐方式让借款人在对帐单或利息清单上签名,达到催收和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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